周宁县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吉星不锈钢深加工项目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7-26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吉星不锈钢深加工项目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评〔2024〕42号
福建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吉星不锈钢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102-350925-07-01-203629,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表》结论,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现有项目环评于2022年1月5日通过了审批(宁周环评〔2022〕2号)。因项目生产工艺变动,大气污染物种类新增了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增加10%以上,且新增3个排气筒,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该变动属重大变动。项目变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周宁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周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变动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本次变动内容为:新增1条不锈钢圆钢加工生产线,主要设备为斜底炉1台、穿孔机1台、抛丸机1台;新增1条光亮退火生产线,主要设备为光亮退火炉1台。项目变动后,项目总占地面积16375.6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692.93平方米,形成年产不锈钢圆钢荒管10000吨、不锈钢无缝非标管4000吨、不锈钢异型管及不锈钢异型钢材各1000吨的能力。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酸洗废水、去油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喷淋废水通过厂区污水收集池收集后进入园区工业废水管网,纳入周宁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回用于园区企业生产,不外排;冷却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其中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2015中B等级标准),进入园区生活污水管网,纳入周宁县李墩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
加强废气有组织排放管理。项目斜底炉废气经碱液喷淋+静电除尘处理,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6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酸洗池和配酸池产生的酸雾经加药喷淋(黄烟去除剂)处理,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6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修磨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6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轧机油雾经油雾过滤装置处理,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6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退火炉废气经碱液喷淋+静电除尘处理,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6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光亮退火炉废气经水喷淋处理,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6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金属抛光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6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以上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污口。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硝酸储罐、氢氟酸储罐大呼吸废气通过设置平衡管减少排放,小呼吸废气通过设置防挥发装置和呼吸阀减少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硝酸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4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氟化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油雾(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源强,车间应采取密闭措施,合理布设噪声设备,厂区内高噪声设备应安装减振垫等隔声措施,有效降低车间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区标准要求(其中北侧、东侧、南侧厂界执行4类区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石灰渣、拉拔灰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出售给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去油废液、废酸渣、废油绳、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外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
(五)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
项目应对可能产生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的各项途径进行有效预防,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治。项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输送管道、酸洗池、清洗池、危险废物贮存间等区域应严格按照重点污染防治区的要求采取刚性防渗措施,防渗性能应等效厚度不低于6m、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并加强各生产设施的运行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的产生;重点防渗区应加强检查和维护,避免因防渗能力不足或防渗层破裂导致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项目液氨瓶应存放于水池中防止泄漏,液氨瓶储存区应设有泄漏报警系统和应急喷淋装置;硝酸储罐、氢氟酸储罐罐区应设置围堰,建设不小于16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用于收集事故状态下的事故废水,防止物料泄漏和消防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建设不小于5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在各路雨水管道和水事故应急池安装应急切换阀,确保事故期间的污废水可以有效进入事故应急池。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二氧化硫0.00132吨/年、氮氧化物2.6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21吨/年。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1.2倍购买,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所需申购的总量无行业和地区限制;挥发性有机物按照等量调剂,总量指标从周宁县“十三五”期间加油站油气回收减排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中调剂解决。你公司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总量指标核定为:二氧化硫0.00158吨/年、氮氧化物3.15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总量调剂指标核定为0.21吨/年。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建设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现有项目环评及批复(宁周环评〔2022〕2号)同步废止。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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