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霞浦海上风电场B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9-30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霞浦海上风电场B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环评〔2024〕54号
霞浦闽东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宁德霞浦海上风电场B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018-350921-44-02-040420,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福建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及国家能源局批复意见,符合《福建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霞浦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 -2035 年)》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风电场场址位于宁德市霞浦县长春镇四礵列岛东南部海域,场址中心距离霞浦岸线约19公里。陆上集控中心位于霞浦县长春镇吕峡村。项目装机容量288MW,建设220千伏海上升压站、220千伏陆上集控中心、海缆敷设、控制保护和辅助工程等。项目总投资37.5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783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作业船舶航行作业规范管理,严禁在台风、大雾等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进行海上作业。近岸海域电缆施工在避开涨潮及落潮的前提下可采用开挖式作业,开挖过程中产生的沙土应在电缆入沟槽后及时回填夯实;深海区域电缆施工应采取牵引式开沟犁方式,并最程度减少泥沙入海源强,降低对周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陆域塔基以及架空线路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占地,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料场、牵引场和张力场等临时施工场;塔基开挖应采用分层剥离,分层回填的方式,施工完毕后应及时采取覆土绿化、植被恢复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项目海底电缆穿越海堤、占用一般湿地,应在项目开工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结合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项目穿越并占用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段,应严格落实《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要求,在取得有关部门合法手续前不得随意占用和砍伐林木。
(二)优化线路设计,陆域架空线路高度应满足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要求;线路建成后,应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划定电力保护区,确保变电站及线路附近居住等场所电磁环境符合相应评价标准;线路塔杆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装置,做好附近村民的安全宣传;风力发电机机组叶片应涂装成橙红与白色相间颜色鲜艳的警示条带,降低撞击风险。
严格落实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污染防治措施。海上升压站、架空线路、陆上集控中心周边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 8702-2014)相应控制限制规定。居民区线路电场强度公众曝露控制限制为4000V/m,磁感应强度控制限值为100μT;非居民区(架空输电线路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道路等场所)电场强度公众曝露控制限制为10KV/m。
(三)风机和升压站桩基打桩,应先进行小强度的“软启动”,以达驱赶海洋鱼类游离作业区,减小对石首鱼科鱼类的影响,风机打桩施工时应控制水下噪声对鱼类的影响。
集控中心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陆上集控中心边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两栖挖掘机的施工废水、牵引式开沟机的施工废水、海上升压站施工废水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收集上岸后,通过槽运车运输进入集控中心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杂用水水质标准》(GB18920-2020)的绿化标准后回用于站区内绿化或道路喷洒,不外排。
(五)集控中心、海上升压站按要求分别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转移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相关规定要求。陆域集控中心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设立应急管理机构,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施及设备,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项目与所在区域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落实环境风险事故的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
(七)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制和《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开展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渔业资源、鸟类、水下噪声、电磁辐射等环境监测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及评估结论,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渔业资源、鸟类、海床地形地貌等影响。对发现生态环境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对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影响。
(八)落实生态补偿措施,根据项目建设所造成的生态损失量,采取生态修复和生态重建等方式,开展生境修复工作,确保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制定长期生态监测计划,海域水质及水生生物受影响状况;运营期重点监测潮流、泥沙对霞浦县下岐湿地、罗浮土坪湿地生境的影响,以及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有效性和生态修复效果。
(九)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开鸟类觅食活动时段;风机上安装闪烁灯光,叶轮表面采用紫外光固化涂料,促使鸟类产生趋避行为,降低撞击风险。在风电场区域建立鸟类观测站,观测风电场区域鸟类觅食地、栖息地选择、迁徙路线、高度,根据观测情况适时对鸟类影响防护措施进行优化。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放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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