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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伊拓年清洗20万吨不锈钢线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2-12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伊拓年清洗20万吨不锈钢线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评〔2024〕72号
福安市伊拓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伊拓年清洗20万吨不锈钢线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310-350981-04-05-488226,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符合《福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福安经济开发区湾坞工贸园区奥展工业园三、四期内,利用奥展工业园区现有厂房12591.8平方米,新建一条清洗生产线、一条拉丝生产线、储罐区以及相关配套、储运、公用、环保工程等,形成年清洗、拉丝生产能力各20万吨不锈钢线材。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环保投资约26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在厂区建设完善的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生产废水采用“离子交换+加药沉淀+离子交换+反渗透+电蒸发”污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回用,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汇入湾坞西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所有排污管道应按要求进行明管化设置。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加强施工期废气治理,施工期尽量避开大风天气施工,在施工场地四周设置施工围挡,封闭或隔离施工,减轻扬尘污染。
营运期加强废气排放管理,确保生产废气达标排放。其中酸雾废气采用“密闭空间收集+湿法喷淋净化处理”进行处理,按照《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中表3 标准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锅炉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应高出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营运期项目应加强各产尘环节加强集气等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源强,合理布设噪声设备,厂区内高噪声设备应安装减振垫等隔声措施,有效降低车间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昼夜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完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
槽渣(液)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法》要求;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项目建设不小于28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
四、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二氧化硫0.16t/a,氮氧化物0.5875t/a。项目所在地不属于属于省级工业园区,不在城市建成区内;项目属于C3360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不属于国家和福建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二氧化硫和氨氧化物的主要排放行业。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按1.2倍交易,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所需申购的总量无行业和地区限制。你公司应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总量为二氧化硫0.192t/a,氮氧化物0.705t/a。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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