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环评审批 > 寿宁县

寿宁县

寿宁县

2026年4月13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寿宁县保尔工贸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电机水泵汽摩配件铸造件生产项目)

发布时间:2026-04-13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的审批意见,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下载链接(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内容)

1

寿宁县保尔工贸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电机水泵汽摩配件铸造件生产项目

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武曲工业园区

寿宁县保尔工贸有限公司

福州闽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建设钢构标准厂房一座,砖混职工宿舍楼一座及相应附属配套设施,配置与设计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年产电机水泵汽摩配件铸造件10000吨,年产值达8560万元,年利税730万元,就业人员46人。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分流”的原则,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纳管排放。

生活污水经厂区拟建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寿宁县武曲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

加强各类废气的有效收集和处理,按照产排污环节配备相应可行的污染防治设施,并规范化建设各个废气排气筒,排气筒数量和高度按《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执行,排气筒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和监测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进行立标、建档管理,设置规范的采样平台、采样孔。同时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

有组织废气熔炼、造型、制芯、落砂及砂处理、清理(抛丸等)、浇注产生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浸漆产生的二甲苯、醋酸丁酯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制芯、浇注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相关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因该部分废气与涂装废气一起经DA005排放,因此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制芯产生的甲醛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相关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从严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相关控制要求;浇注过程产生的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表2小型规模的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甲醛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相关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二甲苯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附录A的表A.1的相应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因本项目涉及涂装工序,因此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3厂区内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

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并每季度在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报备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按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按照《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四)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

项目应根据可能产生地下水和土壤影响的各项途径进行有效预防,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措施。

(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化产生噪声的设备选型和布局,并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东侧、南侧、北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西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全厂事故应急池总容积不小于195m3,并在厂区雨水排放口设置雨水排放切换阀门,确保事故状态下雨水阀门可以充分发挥阻断作用,配备应急泵,确保应急状态下事故废水可以有效进入事故应急池。

/

/

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下载链接:

http://www.hjxxgs.cn/gongshi/1886.html备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该链接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公示维护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一、公示时间:2026年4月13日—2026年4月17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3-2250389  传真:0593-2295177

电子邮箱:ndsthj@163.com

通讯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1号

邮 编:352100

免责声明:宁德企业环境信息自主公开网(宁德环评和竣工验收公示平台),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可通过本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环评信息公开、环评报告全本公开和公参公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信息,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及配套文件中的网络平台要求,生态环境管理和政务审批部门认可。在本平台公示有关信息和内容,由发布单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