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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刘水金就《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闽东日报      

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公布之际,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水金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施工、道路运输、工业生产、物料堆存、房屋拆除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人民群众对呼吸清新空气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由于上位法对扬尘污染监管部分职能、具体防治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较为宏观,我市在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也存在执法主体不够清晰、职能交叉、防治措施不够明确等问题。因此,制定《条例》,通过地方立法为防治扬尘污染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这既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有力抓手,是群众所盼、民生所系。

问:《条例》的出台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2023年至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在市委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强化与市政府沟通协调,组建立法专班,扎实推进立法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市政府高度重视,确定市城市管理局牵头《条例》起草工作,形成议案于2023年8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条例》分别于2023年10月30日、2024年2月29日、2024年6月26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寄送函件、新闻媒体公告、召开专题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时组成立法调研组到相关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和考察,摸清各地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实际情况,并学习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在深入调研、多次论证以及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后,对《条例》不断修改完善,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经多方努力,《条例》在2024年7月24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从立项到批准通过历经一年多时间,成稿以来前后修改共计30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12场,共收集各方意见建议127条,可以说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村(居)委会职责、企事业单位责任、宣传引导等进行了规范。第二章防治措施,主要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同时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水利工程、拆除工程等建设工程,物料堆场、道路运输、商铺门店装饰装修、道路保洁、绿化施工和养护、预拌混凝土砂浆、土地平整、石材加工、矿山开采等活动明确了具体防尘措施,确定了裸露地面防尘责任主体。第三章监督管理,对联席会议制度、日常监管、信息共享、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制度、应急预警机制、投诉举报机制等监管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罚则。第五章附则,对条例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

问:《条例》如何明确政府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答:为了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有序、措施有效、工作有力、追责有据,《条例》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同时,按照扬尘污染产生行为的分类和污染源的不同,结合工作实际,对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港口管理、房屋征收等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有效提升监管合力。

问:《条例》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作出哪些具体规定,能否举例说明?

答:《条例》第二章专门针对不同作业类型或场所,细化规定了具体的扬尘防治措施。如我们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条例》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封闭、连贯的硬质围挡或者围墙;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喷淋、喷雾等降尘设施;施工工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生活区的地面采取硬化处理;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出入口通道及周边道路清洁等。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条例》还要求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等等。

再如,对于装卸和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等散装物料及混凝土、砂浆等流体物料的车辆,《条例》要求车辆符合规定条件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采取覆盖、密闭运输等防止物料抛撒滴漏的有效措施等等。

对于矿山开采,《条例》要求矿山开采实施分区作业并设置废弃物贮存处置场;采矿场等场地的运输道路采取铺装或者机械压实等措施,并定期清扫、洒水抑制扬尘;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作业时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等等。

问:《条例》在监管手段上的亮点和特色是什么?

答:一是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确保监管责任落到实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港口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二是设立重点扬尘污染源制度,突出监管重点和源头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颗粒物污染的监测和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应当定期评估,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

问:《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设置转致条款,对《条例》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文中不再重复。二是根据我市扬尘污染防治需要,在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建设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等行为,城市道路保洁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绿化施工单位、养护作业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措施的,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填补上位法空白,增强了《条例》的刚性与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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