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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福建省宁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案

发布时间:2024-12-19       来源: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8日,福建省“清水蓝天”专项帮扶组联合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宁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的自行检测报告,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对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4)和雨水排放口(DW002)开展自行监测。

二、查处情况

福建省宁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对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4)和雨水排放口(DW002)开展自行监测,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1日对福建省宁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予以立案,并于2024年6月13日对其下达了《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蕉环违改字〔2024〕3号)。

2024年9月6日,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继续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蕉环违改字〔2024〕3号)要求落实整改,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

目前,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缴清了罚款,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完善了《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完成自行监测任务,达到了整改完成的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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