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宣教
宁德市2023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3-04-21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教育、政策导向、规范执法作用,是不断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重要举措。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在各县(市、区)近期报送的案例中筛选出五个典型案例,内容涵盖了偷排涉重水污染物、超标排放鳗鱼养殖废水、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执法热难点问题,充分展示了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典型经验。现将相关案例予以公布并阐释如下。
目 录
【蕉城生态环境局】
案例一、 莫侥幸,偷排涉重废水是犯罪——蕉城区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重金属水污染物案
【屏南生态环境局】
案例二、强化监管,守好流域水环境质量底线——屏南县某鳗鱼场超标排污案
【柘荣生态环境局】
案例三、罚款+拘留,打好司法联动“组合拳”——柘荣县某阀门铸造企业涉嫌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古田生态环境局】
案例四、应急无小事 预案不忽视——古田县某新材企业违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案
【周宁生态环境局】
案例五、“免罚清单”,让环境执法更有温度——周宁县某铸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例一
莫侥幸,偷排涉重废水是犯罪
——蕉城区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重金属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福建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生产,该公司电泳生产线设有磷化工序,根据该公司环评及验收文件显示,该公司电泳工序废水应当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2023年2月18日夜间,宁德、蕉城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该公司开展了突击夜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磷化废水处理车间设有一根可移动的软管,末端连接有一个抽水电泵,磷化废水可通过该软管抽至外环境排放。现场检查时,该软管虽然未在排水,但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厂区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1月29日-2月17日期间,该公司多次利用上述软管将磷化废水排入外环境。针对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点位进行了采样监测,并连夜对该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实,该公司由于磷化废水处理车间蒸发装置故障,导致废水蒸发处理量无法满足要求,故直接将磷化废水处理车间废水经软管排放至外环境,结合该公司生产工艺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偷排废水中含重金属污染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规定,该公司利用暗管偷排含重金属水污染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3年3月14日,蕉城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启示意义】
(一)区分偷排情形,准确适用法律
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中,偷排的水污染物不同,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不同,偷排一般污染物适用水污染防治法和环保法相关规定,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移送公安拘留;偷排含重金属污染物废水属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在开展相关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确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情况,避免证据灭失。这里应当注意,根据《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中并不要求重金属浓度超标,因此,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不论重金属浓度是否超标,都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用好视频监控,丰富取证手段
对于违法偷排污染物类案件,往往因为没有“抓现行”、导致关键证据缺失,案件定性困难,要求执法人员能够结合现场情况进行综合取证。本案中,执法人员检查时,企业未在违法排污,未能“抓现行”,但执法人员敏锐发现企业安装有视频监控,通过对企业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回放取证和周边排放痕迹,取得了企业偷排的关键证据,加之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公司生产工艺、污水处理工艺、环评及验收文件等进行了取证,环境监测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处及周边点位进行了采样,开展相应重金属污染物浓度监测,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来证明该公司偷排含重金属废水的违法事实,充分展现综合利用多种手段打击违法行为的能力,值得借鉴学习。
案例二
强化监管,守好流域水环境质量底线
——屏南县某鳗鱼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屏南生态环境局对某鳗鱼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养殖排放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养殖场废水排放口总磷浓度为1.67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总磷0.5mg/L),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3年3月3日,该企业被处以罚款13.9375万元。
【启示意义】
鳗鱼养殖企业具有养殖密度高、水资源消耗量大等特点,特别是无序养殖、超标排污问题对下游流域水质影响大,加强鳗鱼养殖企业监管,减小或消除养殖废水对流域水质影响意义重大。目前我省尚未出台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鳗鱼养殖场排放废水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此外,养鳗养殖企业未取得环保手续前,不得新增鳗鱼苗,应逐步退出养殖;养殖期间要配套相应的污水治理设施,并定期开展尾水监测;若后期符合养殖规划和规划环评的完成相关手续后,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要求配套在线监控设施并联网;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请属地政府予以关闭。
案例三
罚款+拘留,打好司法联动“组合拳”
——柘荣县某阀门铸造企业涉嫌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铸造企业通常会在夜间用电低谷进行熔炼作业,2022年11月17日夜间至18日凌晨,柘荣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结合铸造企业生产规律,对辖区内铸造园区企业开展了突击夜查。检查发现,某阀门铸造公司中频炉正运行,但中频炉集气罩未移至中频炉上方,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已故障无法开启,中频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熔炼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了拍照、录像取证,并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现场操作人员调查询问,第一时间锁定了该公司环境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最终处以12.8125万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2023年3月,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移送柘荣县公安局,柘荣县公安局已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日行政拘留处罚。
【启示意义】
(一)加强监管,落实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本案中,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环保设施突然发生故障,不能重新启用,此时中频炉操作工人未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及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也未及时停止生产设施,而是存在侥幸心理,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后,付出惨痛代价,得不偿失。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监管责任,加强治理设施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若发生治理设施故障应当停止污染物排放,及时进行维修,并向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备。
(二)司法联动,打好配套办法“组合拳”
本案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手段落到实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充分打好配套办法“组合拳”,以此形成有效威慑,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三)加大力度,运用多种方式抓管控
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让企业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执法人员针对重点污染企业采取日常执法检查与突击检查方式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不打招呼,第一时间锁定现场,让企业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案例四
应急无小事 预案不忽视
——古田县某新材企业违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案
【案情简介】
近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排查中发现,古田县某新材企业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建设事故应急池,未配备危险物资泄漏应急处置设备。该企业属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应当依法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企业;经核实,该企业的行为涉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建设事故应急池并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依法对该企业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20.125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本案中,古田县某新材企业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应急处变和防范能力不足,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
企业正常生产运营过程中,突发事故时有发生,导致经济损失和环境危害。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的环境风险,增强企业对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危害和社会影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修订预案。企业事业单位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案例五
“免罚清单” ,让环境执法更有温度
——周宁县某铸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4日,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七步镇某铸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基本完成铸锻件加工主体设备的建设安装,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次日,周宁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立案调查。2月20日,周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已自行停止建设并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环评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深入调查并复核查证,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组织了集体审议,考虑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能够自行停止建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等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宁市环规〔2022〕1号)中“免罚清单”的相关细化要求。3月21日,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一)“首违不罚”让营商环境更有温度
本案的办理贯彻落实了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关于服务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及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相关文件精神,对首次违法、影响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一些违法行为,推行“轻微免罚”的容错机制,是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体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执法理念和优化执法方式的生动实践。通过给予违法当事人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鼓励主动学法、认错改错,让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法治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和执法公信力。
(二)“首违不罚”需要准确认知和使用
部分企业可能会因为“首违不罚”的出现,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是首次违法就不会受到处罚。但要注意的是,“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个条件,并非适用于任意首次违法的行为。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后,省市相继出台文件明确了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具体情形,为执法办案提供更加明晰的判定依据。准确认知和使用“首违不罚”,根据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严格规范手中的行政裁量权,严格遵循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才能既让“首违不罚”体现实际价值,也不放过应当受到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免责声明:宁德企业环境信息自主公开网(披露平台),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可通过本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环评信息公开、公参公示和全本公开,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及配套文件中的网络平台要求。在本平台公示有关信息和内容,由发布单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