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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得利达机械有限公司电子燃油喷射系统传感器及新能源电动系统传感器系类产品技改转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8-09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环评〔2024〕47号

福建得利达机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得利达机械有限公司电子燃油喷射系统传感器及新能源电动系统传感器系类产品技改转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310-350982-07-02-162647,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选址符合《福鼎市贯岭工业走廊规划》《福鼎市贯岭工业走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福鼎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后,该项目所产生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贯岭工业项目区B-5,项目拟淘汰现有黑色金属铸造产能,拆除现有铸造生产线,在现有厂区内转型生产电子燃油喷射系统传感器及新能源电动系统传感器系类产品和化油器模具,属于改建项目,项目用地25791平方米,未新增用地。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精密模具300副、1000万套汽摩电子燃油喷射系统、新能源电动系统智能传感器、电车、通用电动工具关键部件电芯封装产品。主要建设内容有1#厂房1座、综合楼1座以及其他公用、辅助及环保设施,其中1#厂房内设置压铸、注塑、模具生产、产品组装、机加工、自动化生产等车间以及物料和成品仓库。项目总投资9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做好施工期污染防治工作。参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在拆除活动施工前,组织识别和分析拆除活动可能造成的土壤、水、大气污染及风险点,组织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重点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物料、建筑土石方及建筑垃圾应统一堆放,采取密闭、遮盖等方式,减少扬尘;施工期间的生活污水、车辆冲洗水等废水经收集、沉淀、隔油后用于施工和洒水抑尘;合理布局施工设施,空压机、推土机等高噪声作业设备应尽量远离敏感点,并严格控制作业时间,避免噪音扰民。

(二)严格控制废气的产生和排放。注塑生产线熔化、吹塑、注塑、挤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取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30米,其中活性炭吸附的处理工艺应根据活性炭碘值、填装量情况及时更换活性炭,确保活性炭吸附的有效性;铝锭、锌锭熔化以及边角料、不合格品破碎产生的颗粒物采取布袋除尘措施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30米;压铸生产线产生的油雾采取静电净化措施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30米。

项目有组织废气中熔化、压铸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注塑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甲醛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塑料破碎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标准限值。

厂区外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规定的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排放监控要求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附录A的表A.1的相关规定;厂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甲醛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中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限值。

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系统,并按规范对污水管网进行明管化设置。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处理后回用,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入贯岭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确保初期雨水有效收集,初期雨水池容积应不少于180立方米。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东侧和北侧营运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西侧、南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按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完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事故应急池容积不小于200立方米。

四、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VOCs1.636吨/年。本项目为改建项目,现有项目已批复VOCs排放总量3.8511吨/年可满足本项目总量控制要求,无需另行进行VOCs总量调剂。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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