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鼎市龙安及店下项目集中区综合提升改造项目综合污水排放管道工程(海域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8-09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鼎市龙安及店下项目集中区综合提升改造项目综合污水排放管道工程(海域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环评〔2024〕46号
福建福鼎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鼎市龙安及店下项目集中区综合提升改造项目综合污水排放管道工程(海域段)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308-350982-04-05-739216,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要求审批的申请表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选址符合福鼎市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后,该项目所产生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福鼎市沙埕镇官城村东侧海域,从项目陆域段隧洞预留管道接出,进入拟建设的调压井,通过调压井沿现状峭壁入海,经海水2个拐点后直达入海排污口(排污口编号:350982002)。项目建设规模为10万m3/d,建设海域段管道7024米,其中陆域段出口至调压井、调压井至入海口110米,放流管段6794米,扩散段120米,排放管道管径为DN1200,管材为PE管。项目总投资26474.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92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制定专门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方案,落实各项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船舶管理,严禁施工船舶向周边海域倾倒固体废物、排放废污水。本项目应开展施工期的海水环境跟踪监测与环境监理工作。项目施工船舶污染物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工程设计,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缩短水下作业时间,同时避免漏挖、超挖,减少开挖施工对底泥的扰动;应加强对挖泥船和泥驳的日常检查,避免泥驳运泥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应设置防污帘,减轻疏浚作业对周边海域的不利影响。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三)合理安排施工季节,施工期应避开海洋鱼类产卵、繁殖高峰季节,减轻项目对渔业资源、渔业生产的不利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
(四)定期开展周边海域的水质、生态环境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调整相应的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措施。你公司应根据排污口混合区影响范围,提请并配合当地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确保在混合区范围内不进行任何养殖,并在当地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落实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态修复补偿措施。项目允许混合区影响范围执行《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01)的要求。
(五)设立专门的排污口及排污管网管理机构,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工作,确保排污口及排污管网正常运行。尾水扩散器(含排放口)处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标明管口离岸距离,防止船舶撞击事故。你公司应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宁德企业环境信息自主公开网(披露平台),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可通过本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环评信息公开、公参公示和全本公开,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及配套文件中的网络平台要求。在本平台公示有关信息和内容,由发布单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