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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6万吨炉外精炼用耐火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0-23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福建青磊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6万吨炉外精炼用耐火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311-350981-04-01-717948,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符合福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福安经济开发区湾坞工贸园区梅洋工业区,为新建项目,占地面积47091.75平方米。项目规模为年产16万吨炉外精炼用耐火材料。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破碎车间、配料车间、成型车间、烧结车间以及相关配套、储运、公用、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23000万元,环保投资约100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在厂区建设完善的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锅炉定期排水、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于原料仓库洒水降尘,生产废水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接管水质要求后近期由罐车运送至湾坞西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远期通过市政管网纳入湾坞西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加强施工期废气治理。施工期尽量避开大风天气施工,在施工场地四周设置施工围挡,封闭或隔离施工,减轻扬尘污染。

营运期加强废气排放管理,确保生产废气达标排放。其中破碎、筛分、粉磨车间废气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进行处理,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配料、混料废气采用“料仓密闭负压(或集气罩)+布袋除尘”进行处理,颗粒物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烧结废气采用“SNCR+布袋除尘”进行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氨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后通过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磨砖废气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进行处理,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应高出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原料库采用封闭设置,物料装卸、堆放过程采用雾炮抑尘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表3浓度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源强,合理布设噪声设备,厂区内高噪声设备应安装减振垫等隔声措施,有效降低车间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运营期北侧厂界昼夜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区标准要求,其他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完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法》要求;不合格砖、除尘灰、初期雨水池沉淀污泥等一般固体废物堆放于一般固废区域,均返回原料或配料系统重复利用,其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项目建设不小于2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

四、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二氧化硫4.41t/a,氮氧化物28.80t/a,VOCS1.75吨/年。项目不属于省级工业园区,不处于城市建成区;项目属于C3089 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行业,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主要排放行业。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按1.2倍交易,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所需申购的总量无行业和地区限制。你公司应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总量为二氧化硫5.292t/a,氮氧化物34.56t/a。新增所需VOCS总量1.75吨/年,从福安市关停电机企业福建省亚宏电机有限公司年产11000台发电机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予以调剂解决。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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