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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南铜业铜酸系统节能降碳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0-23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中铜东南铜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东南铜业铜酸系统节能降碳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401-350902-07-02-561529,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宁德市“十四五”冶金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选址符合《福建省宁德(漳湾)临港工业区总体规划(2011—2030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及宁德市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铜东南铜业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内。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为:

对现有1#、2#制酸生产线进行改造、新增低温余热回收装置;新增3#制酸生产线;新增余热发电、除盐水站等设施;其余主体工程、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均依托现有工程。

在火法冶炼(包括粗铜冶炼、吹炼、精炼)生产装置保持原环评批复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系统作业率提升,以及进厂铜精矿含铜、硫品位提高,现有火法系统可实现187.5万吨/年铜精矿投料量(较已批环评增加14.09万吨/年),新增生产规模为年产阴极铜2.5万吨,副产硫酸21.8万吨;建成后全厂生产规模为年产阴极铜47.5万吨、副产硫酸 186.00万吨(其中含发烟硫酸35万吨)。

项目总投资19987.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分流”的原则,进一步建设完善污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本项目生产废水、循环冷却水、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做好地下水分区防渗,按要求做好《报告书》确定的防渗和跟踪监测要求。生活污水近期依托现有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过渡期临时入海排污口外排,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远期待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的市政污水管网建成使用后,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

本项目废气处理依托现有工程废气处理设施,按照产排污环节配备相应可行的污染防治工艺,并规范化建设各个排气筒,排气筒数量和高度按《报告书》中提出的要求执行。排气筒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规范的采样平台、采样孔。

环集烟气、制酸尾气、电解系统及净液系统含硫酸雾废气经各自配套的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200m高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排放。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30mg/m3;SO2、NOx、硫酸雾、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中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配料、运输、清扫等各生产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各自配套的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10mg/m3)。分析检测中心含硫酸雾检测废气经处理后,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中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mg/m3)。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6浓度限值。

(三)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

按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完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化产生噪声的设备选型和布局,并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排放限值。

(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

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规定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增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量控制要求。项目投产后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重金属排放量不得超过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于铜冶炼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闽环保评〔2016〕27号)要求。铜酸系统节能降碳改造项目和电解提质增效项目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从周宁县金丰矿业有限公司的减排量中调剂。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他要求仍按《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批复中铝东南铜业有限公司铜冶炼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闽环保评〔2016〕27号)要求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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